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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Demopæ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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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查時,常住人口 1(resident population, dejure population)和現住人口 2(actual population, de facto population)應加以區別。常住人口指的是經常住在該地區的人口,既包括普查日在場的永久居民 3(permanent residents),也包括常住居民中的臨時外出者 4(temporary absentees)。現住人口即普查日那一天住在該地區的人,包括當地居民、外來者 5(visitors)和臨時過境者 5(transients)。就全國來看,這兩種方法調查的結果不會完全相同。一個人居住的地方叫作居住地 6(place of residence)。為了行政上的原因,對共同生活在大社區或團體中的人通常要分別調查,例如寄宿學校中的學生、軍營中的軍事人員、囚犯等(參閱110-5*),這樣的人構成了單位集體人口 7(institutional population)。流浪者 8(vagrants)和無固定住所的人 8(persons of no fixed abode)需要根據專門的規定進行查點。
- 6. 正式居住地(domicile)一詞是法定住所(legal residence)的法律術語,來表示一個人在法律上應該居住(reside)的地方。該地方可能與其實際住所(residence)不相同,在美國,正式居住地人口是指常住地的人口(usual residence)。
- 7. 在美國,單位管轄人(institutional inmates)一詞專指生活在教養機構中的人,住在精神病院和結核病院中的病人,住在收容所中的老年入、殘疾人、受贍養者和無人照管的人;其他集體住所的居(other residents of group quarters)包括學校宿舍中的學生和軍營中的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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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國家中,把人口數低於某一水平(比如2000人)的行政區定為鄉村地區 1(rural area),其他地區則稱為城鎮地區 2(urban areas)。鄉村人口 3(rural population)就是住在鄉村地區的人口,城鎮人口 4(urban population)則是住在城鎮地區的人口。把某一地區的人口分別劃為城鎮人口和鄉村人口的規定,各個國家是不一樣的。有些鄉村人口和城鎮人口的定義可能會形成一個叫作半城鎮人口 5(semi-urban population)的中間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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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密度 1(density of population 或 population density)是表示人口同其居住地區面積之間關係的一個指標。最簡單的密度指標 2(density index)是總人口除以領土面積,通常用每英畝人數、每平方公里人數或者每平方英里人數表示。人口分散程度 3(scatter of the population),取決於定居 4(settlement)、群體定居 5(grouped settlement)或分散定居 6(dispersed settlement)的型式。有些作者使用應用數學中求重心的方法來計算一定地區的人口中心 7(population center);計算時,每個人的權數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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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當需要比較不同人口的居住密度,而且還要考慮除面積以外的其他因素時,則要計算比較密度指標 1(comparative density indices)。這樣的指標有很多種。其中可以提到以下一些:每單位可耕地的人口密度 2(density of population per unit of cultivable area)和每單位可耕地的農業人口密度 3(density of the agricultural population per unit of cultivable area)。有時候,這兩個指標按耕地面積 4(cultivated area)計算,而不按可耕地面積 5(cultivable area)計算。人口密度也可以用人口同全部經濟資源之比來表示;例如可以考慮計算最大潛在密度 6(maximum potential density)或承載人口能力 6(population carrying capacity)以表示資源及其所能供養的最多人口之間的關係。可以考慮使用這樣的指標。人口理論中還使用適度密度 7(optimum density)的概念。適度密度就是在一定資源條件下,可使人均實際收入達到最高的那種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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