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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Demopæ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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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生活 1(married life 或 conjugal life)結束時,也就是結合終了 2(end of union)或婚姻解體 3(dissolution of marriage)時,配偶狀態的一切法律義務包括排除重新結婚的法律障礙都停止了。如果婚姻關係由於一方死亡而解體,活着的一方稱作喪偶者;男人則叫作鰥夫 4(widower),女人則叫作寡婦 5(widow)。喪偶者 6(widowed persons)處於喪偶 7(widowhood)身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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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允許離婚 1(divorce)(510— 3)可以通過配偶的一方取得離婚判決書 2(decree of divorce)而成立。在有些國家,配偶的一方可被另一方遺棄 3(repudiated)。因離婚而解除婚姻關係的人叫作離婚者 4(divorced persons)。
512
有些國家,在法律上或習俗上確認婚姻不能解除 1(indissolubility of marriage)|511—1)是不准許的;只有配偶(501-5)一方死亡,才導致婚姻解體(510-3)。不過,在任一法律制度下,相處不融洽都可以導致配偶的分居 2(separation)。分居可以是經過雙方同意或一方被另一方遺棄 4(desertion)而形成事實上分居 3(de facto separation)。也可以是採取合法分居 5(legal separation)或法院判決分居 5(judicial separation)的形式。法院判決的分居解除雙方的某些義務,其中包括同居的義務,但不允許任何一方另締新的婚姻。由於分居而致婚姻破裂的人稱為分居者 6(separated persons)。配偶雙方不再同居,但婚姻關係尚未經法律上解除的婚姻,可以叫作破裂婚姻 7(broken marriages)。
513
婚姻無效 1(decree of nullity 或 annulment of marriage),是指由法院宣布有效婚姻 2(valid marriage)不再有效。婚姻解除 3(dissolved marriage)(510-2)一詞比說解除婚姻更為合適,而且也可用於非正式婚姻的各種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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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來看,凡符合法律或習俗規定的條件可以締結婚姻的人為可婚者 1(marriageable),可婚人口 2(marriageable population)即由這些人所組成;非可婚人口 3(non-marriageable population)則由按法律或習俗不能自由締結婚姻的人組成。婚姻市場 4(marriage market)是指可在其中進行配偶選擇 6(mate selection)的人群,但並不包括所有可婚者;婚姻候補者 7(candidates to marriage)只包括那些至少暫時因健康或其他條件而被排斥在婚姻市場之外的人。喪偶者和離婚者都可以締結新的婚姻;因而要區分初婚 8(first marriage)與再婚 9(remarriage),即第二次以上的婚姻。由於配偶雙方(501-5)的婚次 10(order of marrlage)(501-6)初婚,還是新娘(501-7)初婚,還是雙方都是初婚,否則,“初婚”一詞是含混不清的。除有特殊說明外,“初婚”一詞僅指未婚男子(515-3)和未婚女子(515-4)之間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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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可以按照婚姻狀況 1(conjugal status,marital status 或 marital condition)加以分組。單身者 2(single)、未婚男子 3(bachelors)和未婚女子 4(spinsters)是指從未結過婚的人。有時也把他們歸為從未結婚者 2(never-married)類。已婚者 5(married persons)、已婚男子 6(married men)和已婚女子 7(married women)(513-3)的人。除了未婚者外,其餘的人都是曾婚者 8(ever-married per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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