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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相對頻數是通過結婚率1來計量的。在結婚率中,粗結婚率2是指一定時期內結婚總數與總人口之比。男性結婚率3和女性結婚率4常常不等,因而可以分別研究。男性結婚率和女性結婚率兩個詞,分別用來說明男女的結婚頻數。計算分性別結婚率5可以分別用男女的人數為基數。通常要把初婚率6和再婚率7(513—3和513-4)分別與未婚男子總數或未婚女子總數相比。再婚率則是將再婚數與喪偶和離婚總人數相比。若結婚系按配偶雙方的結婚年齡8劃分,則各個結婚率均可按丈夫和妻子的年齡或年齡組來計算;這種率稱作分年齡結婚率9。將夫婦雙方按結婚年齡列表,便可計算某一年份或某個時期的平均結婚年齡10。夫妻的年齡差11可以從配偶的結合的年齡12分類中分析出來。
- 2. 有時,粗結婚率是將新婚者的人數與總人口相比來計算。
- 9. 結婚頻數(marriage frequencies)和初婚頻數(first marriage frequencies)有時也用來表示一定年齡的結婚人數或初婚人數與該年齡的總人數之比,而不考慮其婚姻狀況。累積結婚頻數(cumulated manage frequencies)和累積初婚頻數(cumulated first marriage frequencies)用於同批人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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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代男子或女子的結婚普遍程度可用從未結婚者的比例1來計量。這通常相當於50歲尚未結婚者的比例2,因為50歲以後初婚的就很少了。同批人中每個年齡的未婚比例可以根據初婚概率3計算,即確切年齡x歲的未婚者中將在確切年齡x+1歲前結婚的比例(假定無人死亡)。不過,在實際工作中,未婚者比例通常是普查資料中各該年齡同批人中未婚者比例4。當初婚資料可按夫婦的年齡進行分組時,便可計算出初婚平均年齡5,初婚年齡中位數6和初婚年齡眾數7。在缺少結婚年齡的資料時,常常可以根據普查資料中分年齡的未婚比例,計算出單身法平均結婚年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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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表1與生命表類似,包括各種結婚函數。總結婚表1(521-3)和尚未結婚者的比例(521-2)以及一定數目的同批人中按現行結婚率計算的初婚數2,假定其中無人死亡,結婚表還提供不同年齡的未婚人數3。淨結婚表4(153-4)。這種表包括尚存未婚人數5,尚存已婚人數6,尚存未婚概率7和預期未婚年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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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率1可以用不同方法計算。粗離婚率2為某一時期離婚件數與該時期平均人口數之比。有時也計算離婚件數與已婚夫婦對數之比,這一比率可以叫作已婚者離婚率3。如果離婚是按離婚者的年齡分列或按已婚年數分列,則可以計算分年齡離婚率4或計算分已婚年數離婚率5。通過計算每對新婚的離婚數6可以得到另一個離婚頻數指標。
- 6. 這是一個時期指標,它是把一年中的離婚件數與當年的結婚件數相比,或與幾年的結婚件數的加權平均數相比。在同批人分析中,可將連續若干年的,離婚件數與原來的結婚同批人的結婚件數相比,計算累積離婚比例(cumulated proportion divorc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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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具備必要的基本統計資料,可以計算婚姻解體概率1, 以表明按已婚年數2分男女計算的、因死亡、或離婚而造成婚姻解體的概率;婚姻解體表也是雙消減生命表的一種應用。喪偶者和離婚者的再婚表也可以計算,但最一般的再婚指標是再婚的相對頻數3,即喪偶者和離婚者的再婚比例,這些指標常按喪偶者或離婚者的年齡和按喪偶或離婚與再婚之間的間隔時間分別計算。後一資料可供計算喪偶和再婚之間的平均間隔4和離婚和再婚之間的平均間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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