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出自Demopædia
|
21
210
普查工作 1(census operations),通常是先確定普查區 2(census areas)和調查小區 3(enumeration districts)。城鎮中的普查區可以包括一個或數個街道區 4(blocks),街道區的定義是人們可以不用過街就可以走到本區內任何一建築物去的那樣一個建築物群,或被某些障礙物如鐵路、河流等圍住的建築物群。有些國家把大多數較大城市又劃分為一些叫作普查大區 5(census tracts)的統計地區。一個普查大區可以包括一個或數個調查小區。
211
生命事件 1(vital events)是指出生、死亡、死產、胎兒死亡、結婚、領養、私生子的承認、認可、無效、離婚和分居;簡而言之,生命事件包括了與一個人的出生、死亡及其他民事狀況 2(civil status)變化有關的一切事件。對這些事件進行記錄,通常稱之為生命記錄 3(vital records)或登記記錄 3(registration records)。許多國家很久以來即在法令上把生命事件定為生命登記 4(vital registration)或民事登記 4(civil registration)的項目。出生登記 5(birth registration)、結婚登記 7(marriage registration)和死亡登記 9(death registration)使用專用表格,如出生記錄 6(birth records)、結婚記錄 8(marriage records)和死亡記錄 10(deathrecords);這樣的記錄是最常見的登記資料。負責進行登記的人員叫作登記員 11(registrar)。
- 4. 歐洲的民事登記制度(civil registration system)過去是由基督教堂進行的教區登記(214-1)沿續而來。最初,登記是填寫在一本裝訂成冊的登記簿中,對於每一事件,都有一行或數行專門填寫。現在,個人的記錄經常採用證書(certificates)的形式。每一登記過的生命事件都有一張單獨的證。}}
212
生命統計 1(vital statistics或registration statistics)是根據登記記錄或統計記錄 2(statistical report)經過匯總處理取得的。就人口學角度而言,按母親或死者長住地匯總 3(tabulation by place of residence)的數據要比按事件發生地匯總的數據更為有用。
- 3. 在很多國家中,出生登記的時間(time of registration)可能比出生發生的時間(time of occurrence)要遲得多。
213
上段中提到的登記(參閱211-4),不同於那些具有連續登記 2(continuous registration)制度的國家的人口登記 1(population registers)。在人口登記中,每一個人或每一個家庭都可以用一張卡片(card3)表示出來,並且通過地方登記單位所得到的其他資料和任何居住變動 5(changes of residence)(參閱310-6)信息,去維護 4(maintained)和翻新 4(updated)登記資料。通常要把人口登記同普查結果加以對照 6(matched),而且定期進行專門的核對 7(checks)以使人口登記保持最新的情況。
- 3. 卡片檔案(card file)就是用許多用卡片做成的檔案。通常一個檔案(file)是按某種較方便的順序排列出的記錄。
214
歷史人口學(102-1)經常使用民事登記制度(211-4)建立以前的和有人口普查的姓名表(207-3)以前的資料去做過去人口研究。基督教區登記 1(parish registers 或 parochial registers)制度中有一些類似生命事件的資料,如洗禮 2(baptisms)(503-2)和殯葬 3(burials)。對誕生以後還未經教堂正式洗禮就去世的嬰兒 5(chrisoms)只有埋葬記錄。這些名單中只包括一部分人口的資料,只在很少的情況下可能包含着全體人口的資料。這樣的姓名表包括:教區全體居民名單 6(status animarum)、受聖餐人名單 7(lists of communicants)和按手禮名單 8(confirmation lists),以及行政和財政的文獻,如灶捐單 9(hearth tax lists)、稅單 10(taxation rolls)和徵兵名單 11(military conscription lists)。
215
教區登記記錄中有幾種表格 1(forms)或名單 2(slips)的資料可以選用,包括:洗禮證 2(baptism slip)、結婚證 3(marriage slip)和殯葬證 4(burial slip)。在這些證上記載着當事人 5(subjects of record)(即受洗人、被埋葬人和結婚人)的姓名,並且列有當事人的父母和其他人員,如教父 6(godfather)、教母 7(godmother)和證人 8(witnesses)的材料。其他抄寫表 11(transcription forms)(638-2)可以利用家庭重組表(638-2)。家譜 12(genealogies)記載了某人或某一家族的譜系,這是研究上層階級人口特徵的寶貴的資料。
* * *
|
